凭脑电图上出现癫尖波就能断定有癫痫病吗

潍坊有没有专治癫痫医院-潍坊脑部医院

病情分析:

意见建议:

癫痫通常是大脑神经元异常放电引起的问题的,症状有抽搐,口吐白沫,意思丧失,眼角上翻,大小便失禁等,造成这个问题的因素比较多,通常分类分为原发性和继发性的,原发性的病因不明,继发通常是外伤、感染、中毒、颅内肿瘤、脑血管疾病、营养代谢性疾病等,原发的一般不太好治疗,主要是继发,需要明确病因,然后针对病因进行治疗,一般药物苯妥英钠、卡马西平等,或者是手术治疗,手术有个适应症,要达到了这个要求才考虑手术,这个医生会根据你的情况来结合考虑的,出现癫痫的话建议还是到医院积极的诊断检查明确病因再治疗。

潍坊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五月三十日

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障水平和筹资标准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低费率、广覆盖、保大病;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实行属地管理;

(四)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等统筹兼顾、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初始阶段,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峡山发展区(以下统称城区)范围内实行市级统筹,各县(市)分别运作,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 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中小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组织引导低保对象参保,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的户籍认定及相关信息的提供。

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激励约束和监督考核机制。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6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70元。

(二)一般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8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三)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政府补助140元;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60元。

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未成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60元、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属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180元、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政府补助资金,除省级以上财政补助部分外,市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部分县市区给予补助。其中,对城区补助50%,对安丘市、昌乐县、临朐县补助15%,对青州市、高密市、昌邑市补助10%,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政府补助资金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庭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缴费期。凡未在缴费期内缴费的,年度内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下列单位负责收缴: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代收代缴;

(二)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代收代缴。

第十四条 各收缴单位应当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参保信息登记和变更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信息确认等其他相关工作,及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截留、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的城镇居民建立缴费和支付记录,并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信息查询。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对中小学阶段的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医疗。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需增加的目录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城镇居民为48000元,其他城镇居民为30000元。各县(市)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000元。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区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第十九条 建立门诊大病医疗制度。城区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以及未成年参保人员患乙肝、Ⅰ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性肺结核、癫痫、风湿热及支气管哮喘需门诊治疗的,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的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城区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00元;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支付比例为50%。各县(市)可自行确定门诊大病病种、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第二十条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门诊大病病种、支付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一般和老年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且下一医疗年度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上一医疗年度个人缴费额10%的普通门诊医疗补助。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我市三级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经批准转院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剩余部分再按照本办法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缴费年限与享受医疗待遇挂钩机制。城镇居民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满5年,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般城镇居民,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满3年折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折算不满1年的,按实际折算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城镇居民符合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自医疗年度开始起6个月后再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工(公)负伤、患职业病及女性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出国或者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药事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国家、省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人员应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作为自己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期1年,服务期满,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服务情况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应当首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时办理转院手续,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未经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相关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不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时,可以就近住院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5%,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当定期报告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信息登记或变更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医疗保险费的;

(三)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管理服务的;

(四)不认真审核有关证件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或享受政府补助的;

(五)截留、挪用医疗保险费的;

(六)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参保人员医疗服务不到位或未及时办理转诊的;

(二)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不认真确认参保人员身份造成基金流失的;

(三)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患者转诊的;

(四)违反因病施治原则或有关规定,出现滥检查、滥用药、乱收费等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举报案件,一经查实,按依法追回违规金额的10%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对不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按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待条件成熟后,按规定逐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已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城合”)的县(市、区),按本办法规定并轨。

第四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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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洲话的猪母采症医学上是叫做什么病?

医学上叫癫痫

概述

脑部兴奋性过高的神经元突然、过度的重复放电,导致脑功能突发性、暂时性紊乱,临床表现为短暂的感觉障碍,肢体抽搐,意识丧失,行为障碍或植物神经功能异常,称为癫痫发作。可分大发作、小发作、局限性发作和精神运动性发作等,具有间歇性、短时性和刻板性的共同特点。癫痫系多种原因引起脑部神经元群阵发性异常放电所致的发作性运动、感觉、意识、精神、植物神经功能异常的一种疾病。俗称羊痫风或羊癫风。中医文献:《神农本草经》卷一:“[蛇床子]利关节、癫痫、恶疮。”

[编辑本段]分类

癫痫系多种原因引起脑部神经元群阵发性异常放电所致的发作性运动、感觉、意识、精神、植物神经功能异常的一种疾病。

现代医学认为发生癫痫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原发性(功能性)癫痫和继发性(症状性)癫痫。

(一)原发性癫痫:又称真性或特发性或隐原性癫痫。其真正的原因不明。虽经现代各种诊查手段检查仍不能明确。

(二)继发性癫痫:又称症状性癫痫。指能找到病因的癫痫。见下述常见病因。

根据发作情况主要可分为大发作、小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和局限性发作。

( 1)大发作,又称全身性发作,半数有先兆,如头昏、精神错乱、上腹部不适、视听和嗅觉障碍。发作时(痉挛发作期) ,有些病人先发出尖锐叫声,后既有意识丧失而跌倒,有全身肌肉强直、呼吸停顿,头眼可偏向一侧,数秒钟后 有阵挛性抽搐,抽搐逐渐加重,历时数使秒钟,阵挛期呼吸恢复,口吐白沫(如舌被咬破出现血沫)。部分病人有 大小便失禁、抽搐后全身松弛或进入昏睡(昏睡期),此后意识逐渐恢复。

( 2)小发作,可短暂(2~15秒)意识障碍或丧失,而无全身痉挛现象。每日可有多次发作,有时可有节律性眨眼、 低头、两眼直视、上肢抽动。

( 3)精神运动性发作,可表现为发作突然,意识模糊,有不规则及不协调动作(如吮吸、咀嚼、寻找、叫喊、奔跑、 挣扎等)。病人的举动无动机、无目标、盲目而有冲动性,发作持续数小时,有时长达数天。病人对发作经过毫无 记忆。

( 4)局限性发作,一般见于大脑皮层有器质性损害的病人表现为一侧口角、手指或足趾的发作性抽动或感觉异常, 可扩散至身体一侧。当发作累及身体两侧,则可表现为大发作。

[编辑本段]癫痫病因病理

很多原因都可以引起癫痫特别是大脑皮质的病变一般认为与下列四种因素有关:

1遗传因素在一些有癫痫病史或有先天性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脏畸形的病人家族中容易出现癫痫;

2脑损害与脑损伤在胚胎发育中受到病毒感染放射线照射或其它原因引起的胚胎发育不良可以引起癫痫;胎儿生产过程中产伤也是引起癫痫的一个主要原因;颅脑外伤也可引起癫痫;

3颅脑其它疾病脑肿瘤脑血管病颅内感染等;

4环境因素;男人较女人稍多农村发病率高于城市另外发热精神刺激等也是癫痫发生的诱因。

一、西医病因病理

西医根据癫痫病因不同分成特发性癫痫和继发性(症状性)癫痫两大类。前者指这类患者的脑病并无可以解释症状的结构变化或代谢异常,而与遗传因素有较密切的关系。症状性癫痫因于多种脑部病损和代谢障碍,如先天性疾病、产前期和围生期疾病(产伤是婴儿期癫痫的常见病因)、高热惊厥后遗、外伤、感染、中毒、颅内肿瘤、脑血管疾病、营养代谢性疾病等。癫痫的产生与神经元异常放电相关。人体休息时,一个大脑皮质锥体细胞的放电频率一般保持在1~10次/秒之间,而在癫痫病灶中,一组病态神经元的放电频率可高达每秒数百次。痫灶细胞群高频重复放电,使其轴突所直接联系的神经元产生较大的突触后电位,从而产生连续传播,直至抑制作用(包括痫性周围抑制性神经细胞的活动,胶质细胞对兴奋性物质的回收,以及病灶外抑制机构的参与)使发作终止。由于传播途径及范围不同而引起各种形式发作。痫性活动可能仅牵涉一个区域的大脑皮质而不再扩散,引起单纯部分性发作;兴奋在前中央回或后中央回通过放电后细胞外钾离子的增多而传导到邻近神经元,造成杰克逊(Jackson)癫痫;痫性活动常由大脑皮质通过下行投射纤维传播到丘脑和中脑网状结构,引起意识丧失,再由弥散性丘脑投射系统传布到整个大脑皮质,产生继发的全面性强直一阵挛发作。

二、中医病因病机

中医认为,脑为至清至粹至纯之腑,为真气所聚,维系经络,协调内外,以主元神。脑清则神识清明,主持有度;脑为髓海,水谷精微及肾精所藏。清灵之脏腑喜静谧而恶动扰,易虚易实,是故神伤窍闭为其病理基础。清窍被扰.元神失控,神机散乱,则昏仆抽搐;髓海不充,元神失养,脑神乏机,致恍惚不安,目光呆滞等。

心藏神,肾藏精主髓,脾运中焦,肝主疏泄而调畅气机,可见脑与心、肝、肾、脾诸脏功能相关。

先天因素 命门伏邪,或由于父母禀赋或孕产调养不当,胎气受损,或者脏气不平,或者气机逆乱,脏腑功能失调。脾肾虚而生痰,肝气旺而生风。

痰浊内生 饮食不节,过食醇酒肥甘,损伤脾胃,脾失健运,聚湿生痰;或气郁化火,火邪炼津成痰,积痰内伏,一遇诱因,痰浊或随气逆,或因火炎,或随风动,蒙蔽心神清窍,发为痫证,故有“无痰不作痫”说。不洁饮食,虫阻脑窍,因虫而致风动,也是引发痫证之因。

七情失调 主要责之于惊恐。突受大惊大恐,造成气机逆乱,进而损伤脏腑,肝肾受损,则致阴不敛阳而生痰生风。脾胃受损.

[编辑本段]中医对癫痫的治疗历史

中医治疗效果较好的药物是礞石滚痰散,该药物在清朝时期曾为朝廷秘方用于治疗清朝末期皇室成员的癫痫和精神疾病,后经当时注明中医加以新药配伍,治疗癫痫的有效率很高。后来清政府被推翻,礞石滚痰散的药方只有山东胶东半岛潍坊地区一中医有记载,此方在建国后治愈过很多癫痫患者,那个姓张的大夫也曾轰动一时,后经,此中医被打成“右派”至农村务农。

三、常见病因

1.先天性疾病:如染色体异常、遗传性代谢障碍、 脑畸形及先天性脑积水等。

2.外伤:颅脑产伤是婴儿期症状性癫痫的常见原因。 挫伤、出血和缺血也能导致局部脑组织软化,日后成为癫 痫灶。成人闭合性脑外伤后约有5%发生癫痫;重症及开 放性脑外伤发生癫痫的更多,可达30%左右。

3.感染:在各种脑炎、脑膜炎、脑脓肿急性期的充 血、水肿、毒素的影响及血液中的渗出物都能引起癫痫发 作,痊愈后形成的疤痕及粘连也可能成为癫痫灶;寄生 虫,如脑血吸虫病、脑囊虫病常引起癫痫。

4.中毒:铅、汞、一氧化碳、乙醇等中毒,以及全 身性疾病如肝性脑病、高血压综合征、急进性肾炎、尿毒 症等,均可引起癫痫发作。

5.颅内肿瘤:30岁以后发生癫痫的病人,除脑外伤 外,脑肿瘤是常见原因,尤其是缓慢生长的胶质瘤、脑膜 瘤、星形细胞瘤等。

6.脑血管病:除血管畸形产生癫痫发作时年龄较轻外,脑血管病癫痫多见于中、老年人。出血性及缺血性脑 血管病均可引起癫痫。病后1年左右开始发生癫痫的约有 5%。

7.营养代谢疾病:低血糖、糖尿病昏迷、甲亢、维生素B6缺乏症等均可引起癫痫发作。

8.变性疾病:如结节性硬化症、老年性痴呆症等也 常见有癫痫发作。

9.高热惊厥:儿童期严重或频繁的高热惊厥容易造 成局部脑缺氧或水肿,日后形成癫痫灶而致病。

不是所有癫痫都能找到病因。有些癫痫病人在目前现 有的检查条件和诊断水平下,从脑部及全身找不到可以解 释脑部病症的结构变化和代谢异常,而和遗传有密切关 系,这一类病人就是我们所说的原发性癫痫。但是,有些 以往诊断为原发性癫痫的病人,现在又发现了脑部的病 变。因此,原发性癫痫是症状性癫痫中目前还无法查出原 因的一种特殊类型。在癫痫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强调查找 病因,积极进行病因治疗,无疑是必要的,但暂时找不到 病因者,也应及时进行症状治疗,即服用有效抗癫痫药, 以控制癫痫发作,待以后复查时进一步查找病因。

[编辑本段]癫痫影响因素

(一)遗传:经谱系、双生子及脑电图研究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充分证明原发性癫痫有遗传性,有的是单基因遗传,有的是多基因遗传,但不一定都有临床发作。晚近认为外伤、感染、中毒后引发的癫痫可能也有遗传因素参与。

(二)年龄:年龄对癫痫的发病率、发作类型、病因和预后均有影响。癫痫的初发年龄60%~80%在20岁以前。新生儿中常呈移动性部分性发作,6个月到5岁热性惊厥多见。儿童良性中央-颞棘波灶癫痫多在4~10岁开始,青春期后自愈。成年期多为部分性发作或继发性全身性发作。病因方面,婴儿期首次发作者多为脑器质性特别是围产前期疾病,其后至20岁以前开始发作者常为原发性者,青年至成年则颅脑外伤是一重要原因,中年期后颅脑肿瘤为多,老年者以脑血管病占首位。

(三)觉醒与睡眠周期:有些全身强直-阵挛性发作患者多在晨醒后及傍晚时发作,称觉醒癫痫;有的则多在睡入后和觉醒前发作,称睡眠癫痫;觉醒及睡眠时均有发作者称不定期癫痫。后者多为症状性癫痫。婴儿痉亦常在入睡前和睡醒后发作,失神发作多为觉醒期发作。 晚上发作要注意不要睡在较高的床上,防止从床上摔下受伤。

(四)内分泌改变:性腺功能改变对癫痫有一定影响。全身强直-阵发挛性发作及部分性发作常在月经初潮期发病,有的在经前或经期发作加频或加剧。少数仅在经前期或经期中发作者称经期性癫痫。妊娠可使癫痫发作次数增加,症状加重,或仅在妊娠期发作。后者称妊娠癫痫。

(五)诱发因素:

1.发热、过量饮水、过度换气、饮酒、缺眠、过劳和饥饿等均可诱发癫痫发作。某些药物如美解眠、丙咪嗪、戊四氮或突然撤除抗痫药物,亦可导致癫痫发作。

2.感觉因素:某些患者对某些特定的感觉如视、听、嗅、味、前庭、躯体觉等较为敏感,当受刺激时可引起不同类型的癫痫发作,称反射性癫痫。

3.精神因素:某些患者在强烈情感活动、精神激动、受惊、计算、弈棋、玩牌等时可促癫痫发作,称精神反射性癫痫。

[编辑本段]中医对癫痫的认识

癫痫,中医又称癫疾、痫证。癫疾之名始于《内经》。《素问·奇病论》云:“人生而有病癫疾者,……此得之在母腹中时,其母有所大惊,气上而不下,精气并居,故令子发癫疾也。”明确指出了先天因素在本病发生中的重要作用。(诸病源候论·癫狂侯)对本病的临床特点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癫者,卒发仆也,口吐诞沫、口涡目急、手足缭戾、无所觉知、良久乃苏。”《济生方·癫痫论洽》对痫症按五脏分类,指出:“此五痫应乎五畜,五畜应乎五脏者也。”朱丹溪在《丹溪心法·痫》中指出:“痫证有五,……无非痰涎壅塞,迷闷孔窍。”对痰浊与病症的发病关系进行了探讨。王肯堂在《证治准绳》中对癫痫痈症的主要症状、发病过程和起病突然,具有反复性等特点,都作了较详细的说明。程国彭在《医学心悟·癫狂瘸》中指出:“经云重阴为痛,重阳为狂,而瘸证则痰涎聚于经络也。”虞抟在(医学正传·癫狂瘸证)中指出:“痫病主乎痰,固火动之所作也,治法,痫宜乎吐……。”李用粹结合自己的临床经验在《证治汇补·痫病》中指出了阴痫、阳痫的分证方法,并提出了治则:“阳痈痰热客于心胃,闻惊而作,若痰热甚者,虽不闻惊亦作也,宜用寒凉。阴痫本乎痰热,因用寒凉太过,损伤脾胃变而成阴,法当燥湿温补祛痰。”

王清任在《医林改错》中对病症进行了进一步阐发,认识到本病与气虚、血瘀有关。

痛证之形成,大多由于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造成脏腑失调、痰浊阻滞、气机逆乱、风阳内动所致,风、火;痰、瘀导致心、肝、脾、肾脏气失调、七情不遂、气机不畅而致肝郁,肝郁克脾、脾虚生痰、痰迷心窍、痰可化热、热盛化火、火极生风、痰迷心窍而致神昏、风之动摇可致抽搐,但尤以痰邪作崇最为重要,正如《医学纲目一痛痫》中说:“癫痫者,痰邪逆上也。”指出痰邪为病是癫痫的根本原因。

总之,先天因素、七情失调、外感六*、饮食不节、脑部外伤、劳累过度、痰浊上扰、闭塞清窍、蒙蔽心神、壅遏经络,均可引起癫痫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