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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多少?

关于统一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卫生局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农业局 济卫基妇发〔2009〕35号关于统一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社发局、财政分局,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济政发〔2009〕30号)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统一2010年全市新农合报销补偿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筹资标准2010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在省财政(包括中央补助)对我市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兖州市、邹城市、济宁高新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6元,对市中区、任城区、曲阜市、微山县、北湖度假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对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余额由县(市、区)级财政补齐, 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其中,各级政府的补助不低于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二、补偿模式2010年全市继续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门诊统筹基金(含健康体检费用等)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其中风险基金的提取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鲁财社〔2008〕18号文件规定执行。三、住院补偿1、住院起付线 设立四级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2、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4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35%。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浮动,但不得超过5%。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实行保底补偿,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不低于25%。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3、参合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实行定额补偿200元。剖宫产仍按“四统、四定”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对于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4、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5、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有关证明按照当地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6、大幅度提高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患者的针灸等中医适宜技术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7、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在县级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统一的服务平台,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实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方便贫困农民。四、非住院补偿1、门诊补偿门诊统筹一般在新农合一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没有纳入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村级医疗机构不得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门诊费用按2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人每年门诊报销补偿费用封顶线为50元,以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2、慢补偿应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结核病、精神分裂症。慢应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组织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慢患者自愿选择一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慢,并在其选择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按照门诊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以上补偿比例为40%(名义补偿比),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1000元。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特殊病种患者自愿选择一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在其选择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起付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按照门诊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以上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5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白血病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起付线为400元,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5万元。以上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3、二次补偿二次补偿不属于常态的补偿办法,不提倡进行二次补偿,但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方,可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二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和公示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4、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五、继续实行“市内一证通”制度为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到全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继续实行 “市内一证通”制度,市卫生局公布的市、县(市、区)及乡镇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内互相承认,凡参合农民到济宁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在互认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享受参合农民所在地规定的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六、明确参合范围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的规定,明确界定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避免重复参合(保)。严格执行新农合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原则,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七、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规范运行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梯度用药,合理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实施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各级新农合监管部门要实行住院平均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就诊费用的审核管理,杜绝新农合基金违规支出,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八、有关说明1、全市统一报销补偿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在全市继续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统、四定”和“四个一”管理办法。3、各县市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的督导检查,以确保资金安全。4、本通知未尽事项,应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规定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癫痫病可以治好吗?

你好,癫痫治疗达到隔很久才发作一次,就是达到治疗的目标。癫痫治疗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癫痫疾病的心理治疗:心理治疗癫痫主要是采用对患者精神上的支持、保证、安慰、疏导、以及对患者的生活环境进行调整等。需要及时对患者进行诱导、启发以及教育,帮助癫痫患者正确的认识癫痫疾病,比较常用的方法有暗示治疗、行为治疗等方法。

2、癫痫药物治疗患者:药物治疗癫痫患者主要包括抗癫痫药物以及精神方面的治疗,需要及时的调整患者的抗癫痫哟无,才能及时的控制癫痫疾病的发作。若是癫痫患者的精神以及行为出现异常,也可以使用药物减轻或是缓和患者的症状。对于患者的精神方面异常的患者需要采用相应的药物治疗。

3、外科治疗癫痫疾病:对于患有颅脑疾病的癫痫患者,比如患者的血管畸形、脑部肿瘤、先天性的皮质发育不利等,患者的难治性癫痫、症状性癫痫、颞叶癫痫疾病的患者,手术治疗可以使患者病情不再发作,及时的缓和患者的精神症状。特别是颞叶癫痫患者的治疗效果比较明显。随着科技的发展,脑立体定向机器人微侵袭治疗癫痫也成为癫痫治疗的一种趋势,微创治癫痫为很多难治性癫痫病人提供多一个选择。

退休人员不同年龄段医疗保险的钱是怎么算的

年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参保有财政补助的。

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

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推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参保居民选择一家医疗保险综合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首诊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参保居民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30%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年度内,报销总额不超过30元,先由登记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每季度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金中支付。普通门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急诊门诊

参保居民患病急诊观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天,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急诊观察期间的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低于起付线标准的,可按普通门诊标准补助。门诊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应提供急诊证明、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处方等有效证明。

1、 体温(腋下)39°C以上者;

2、 各种急性出血;

3、 各种急性炎症伴有高热者(T38°C以上);

4、 各种原因所致休克;

5、 各种急性意外伤(不含交通事故及打架斗殴致伤);

6、 各种急性意外中毒;

7、 急性心力衰竭、心肌梗塞、心率失常;

8、 急腹症;

9、 急性尿道疾患、尿闭、血尿、急性肾功能衰竭;

10、 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11、 昏迷、抽搐、癫痫发作;

12、 急性变态反应疾病。

(三)住院

城镇居民因病住院,符合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的,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任意一家综合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办公室或住院处办理有关手续。病情稳定需长期住院治疗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转入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四)转诊转院

1、转诊转院原则

转诊转院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先市内后市外,逐级转诊,常见病多发病进社区;市区医院可以相互转诊,市内不得转往非综合定点医院;市外不得转往未获得当地政府批准作为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院。

2、市内转诊转院

城镇居民确需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疗机构填写《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视为一次住院,起付线合并计算,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应补缴差额。

3、市外转诊转院

本统筹地区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确需转院治疗的,由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填写《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市外转诊转院视为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执行。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个人负担1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患者出院后凭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诊断书、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有效费用单据,送转出医院审核报销。转出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和住院管理办法上传医疗费用明细,并与参保居民结算报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市外转诊转院统筹应支付的费用审核后拨付定点医院。转往市外的,诊断明确或病情稳定后,凡本市有治疗条件的应回本市治疗。转诊转院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期满确需继续治疗的,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治疗手续。

(五)异地就医

1、城镇居民长期在外居住的,应当选择当地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并由其参保登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填写《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登记表》,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参保居民住院时,到选定的医院就医,并在入院后5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出院后持医院有效医疗单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需转院治疗的,由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2、参保人员因外出、探亲等原因发生急、危、重症需在当地医院急诊住院或急诊观察的,患者须在入院后3日内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急诊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其医疗费用首先自付5%后再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六)特殊疾病门诊治疗

1、病种范围

特殊疾病分为甲乙类两种。参保居民申请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必须符合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目录规定的病种。甲类病种包括:(1)尿毒症;(2)器官移植;(3)恶性肿瘤。乙类病种包括:(1)Ⅰ、Ⅱ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者);(2)高血压病III期;(3)冠心病;(4)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5)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6)支气管哮喘;(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8)慢性肝炎(ALT高于正常值2倍以上);(9)银屑病;(10)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11)风湿性心脏病;(12)前列腺增生;(13)重症肌无力;(14)帕金森综合症;(15)消化性溃疡;(16)甲状腺功能亢进;(17)股骨头坏;(18)颈、腰椎病;(19)周围血管病;(20)精神病;(21)再生障碍性贫血;(22)系统性红斑狼疮;(23)结核病。

2、鉴定时间和所需材料

甲类病种随时鉴定,乙类病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0—15日鉴定。参保居民一人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可以同时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持参保居民本人的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证》、《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审批表》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和病理报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相关材料,到市直特殊疾病管理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3、就医

凡被认定为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可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所有综合定点医院中,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选择一家医院作为本人门诊治疗定点医院,一年内不等变更。定点医院确因医疗条件限制需转诊就医或外出购药的,定点医院须填写《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转诊审批表》,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按自然年度进行审核结算,凡被认定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就医购药,在非本人特殊疾病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和诊治非特殊疾病批准病种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4、支付办法

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成年居民按5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居民按60%的比例支付。

(七)每一年度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50%用于城镇居民医疗费补助或建立大额医疗救助,提取比例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八)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学生除外);

4、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残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精神病);

6、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生育及其相关费用;

8、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9、生活整形、整容手术;

10、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