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体检检查风湿吗-当兵体检查出癫痫
当兵体检有哪几项?有哪些疾病不能去当兵?
有如下疾病的不能入伍:
1、有染发、纹眉、纹身、打鼻孔等青年将不能入伍。
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的公民,不征集
3、因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4、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5、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6、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7、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8、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9、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10、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11、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12、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13、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14、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15、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16、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17、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18、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19、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20、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21、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22、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23、口吃,不合格。
24、 嗅觉丧失,不合格。
25、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26、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27、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28、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29、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30、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31、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32、色觉异常,不合格。
33、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34、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35、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36、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37、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38、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39、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40、外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41、各期妊娠,不合格。
附1: 在我国,男青年为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业单位职工,21岁的也可征集,根据本人自愿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3岁;女青年为年满17至19岁。大专为23岁,本科为24岁。
附2: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当兵体检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条件兵不合格。
第五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条件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条件兵除外)。
第六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条件兵超过4cm),或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条件兵外合格。
第八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条件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条件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条件兵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条件兵不合格。
第十六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身体其他部位白癜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 内科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条件兵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一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条件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条件兵合格。
第三十二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条件兵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条件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 眼科
第三十五条 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 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条件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 妇科
第四十四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内外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 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 U/L,女性7~40 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2.9~8.2 mmol/L。
第五十一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原:0.1~1.0 Eμ/dl(弱阳性)。
第五十三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条件兵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五十八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大致正常心电图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款,条件兵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变。
第六十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当兵体检的有哪些注意点?
一年一度的新兵体检马上就要开始了,因为当兵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所以其体检也是非常严格的,除了身高、体重有规定外,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文身是不允许的,有传染病也是不考虑的,此外如大的伤疤、肾病、血液病、及其他先天疾患等也是无法通过体检的。此外,建议你在体检前保持好的精神、身体状态,注意休息,避免用药等,以确保正常的通过体检。谢谢您的信任与支持,欢迎再次光临! 当兵体检包括: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外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第四十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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